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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368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伍逸康

上訴人
即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蔡奇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2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89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王珮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368號於民國 113 年 03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