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盈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莊淑潔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11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379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83,4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171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379號於民國 112 年 09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債權不存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