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4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3 日
- 當事人萬家福股份有限公司、黃文程、蔣奇璋、蔣清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58號 聲 請 人 萬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程 訴訟代理人 蔡淑娟律師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蔣奇璋 訴訟代理人 鄭崇煌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蔣清在 蔣福 蔣萬進 蔣蘇笑 蔣清輝 蔣清良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怡青 被 告 蔣志鴻 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萬家福股份有限公司為被告蔣清在之承當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就坐落臺南市○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 土地)於訴訟進行中,被告蔣清在將其系爭土地應有部分999分之116出售予聲請人,且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人並向本院聲請承當訴訟,原告並已具狀表示同意,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命聲請人為被告蔣清在之承當訴訟人,並續行訴訟,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書記官 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