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838號
- 上訴人
- 郭婉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松昌開發事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8,360,000元(即本訴標的金額6,680,000元+反訴減縮上訴金額1,6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5,64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