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8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04 日
- 當事人郭婉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838號 上 訴 人 郭婉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松昌開發事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8,360,000元(即本訴標 的金額6,680,000元+反訴減縮上訴金額1,6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5,64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書記官 林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