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9 日
- 法官張桂美
- 當事人臺南市政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48號 原 告 臺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黃偉哲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聲請對被告隆惠穩企業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隆惠穩企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7,406元,應繳裁判費8,4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98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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