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吳淳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顧博仁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2月2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78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459,250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23,1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訴字第78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顧博仁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2月2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78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459,250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23,1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