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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盧亨龍

上訴人
即被告
吳淳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顧博仁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2月2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78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459,250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23,1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盧亨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8號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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