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護字第297號
- 聲請人
- 臺南市政府社會局
- 法定代理人
- 陳榮枝
- 相對人
- 蔡A 姓名、年籍及住所詳附件
- 法定代理人
- 蔡B 姓名、年籍及住所詳附件
- 關係人
- 黃C 姓名、年籍及住所詳附件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將相對人蔡A自民國111年12月25日起至民國112年3月24日止延長安置3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三、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疑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經多元評估後,加強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2項、第57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案蔡A為蔡B因性侵害事件所生之非婚生子女,民國111年8月31日起蔡B委託聲請人安置蔡A,惟蔡B復於111年9月22日表達遭關係人黃C趕出而無穩定住居所,又無其他親屬可供支持,聲請人評估現階段蔡B無法提供蔡A適切照顧及保護,於111年9月22日緊急安置蔡A,並經鈞院111年度護字第218號裁定繼續安置至111年12月24日止。又由於蔡B未提供蔡A適切之保護與照顧,現亦無穩定之住居所,且無可供保護及替代照顧蔡A之人,評估蔡A返家生活無法接受合適照顧與保護,為維護蔡A生命安全及身心健康發展,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規定,聲請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臺南市政府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安置評估報告表1件附卷足資佐證,堪信為真。又相對人蔡A業經聲請人於111年9月22日起予以緊急安置,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綦詳。上開安置評估報告表之評估分析亦載明法定代理人蔡B現居住環境不適合蔡A返家,且後續已進行相關出養媒合,也同意延長安置等語,參以蔡A目前未滿1歲,無自我保護能力,相對人若不予延長安置,恐影響其成長之情況。為維護蔡A之最佳利益,確保其身心健全發展,有延長安置必要,是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相對人,核與前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附件111年度護字第297號姓名年籍、住居所對照表
一、蔡A即乙○○:男 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現由臺南市政府安置中
二、蔡B即丙○○:女 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市○○區○○○路00巷00號6樓居臺南市○○區○○○街00號4樓
三、黃C即甲○○:女 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市○區○○○○街00號居臺南市○○區○○○街00號4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