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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4號

確認繼承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楊佳祥

上訴人
即原告
凃博洲

凃博議

凃博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冠妏即凃哮之遺產管理人間確認繼承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8,5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費用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4號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繼承關係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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