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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8號

確認遺囑真正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葉惠玲

上訴人
即原告
陳○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霖間請求確認遺囑真正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246,750元(詳見上訴人即原告於111年8月8日提出之陳報狀),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3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8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遺囑真正,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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