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麗容
張彩微
邱文甫
邱雅唯
邱瀚生
上列上訴人及被上訴人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永久使用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1年5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2,8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重訴字第12號
張彩微
邱文甫
邱雅唯
邱瀚生
上列上訴人及被上訴人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永久使用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1年5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2,8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