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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10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王獻楠

抗告人即被告
楊子嘉即楊依婷

張月桃

劉一帆

劉靜葳

劉文凱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江秉霖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5日本院限期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抗告費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法 官 王 獻 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10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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