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30 日
- 當事人韓家宸、簡慧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韓家宸 代 理 人 簡慧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乙紙,因不慎遺失,經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36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10年12月2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依法申報權利,可見此股票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 票乙張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本院調閱上述110年度司催字第367號公示催告卷宗確認無訛,可信為真正。茲因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將該公示催告公告登載在本院網站,本院已於110年12月2日公告後,而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6月1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 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謝靜茹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大統益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0-0 1 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