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64號
- 聲請人
- 李惠美 住○○市○○區○○○路0巷00○0號 代 理
人 鄭雅文 住○○市○○區○○○街00號15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
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0號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1年3月17日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認無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111年3月17日公告證明1份在卷可稽。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9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1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7ND0000000-0 1 1000 2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X0000000-0 1 20 3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X0000000-0 1 176 4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0 1 530 5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0 1 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