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全聲字第2號
- 聲請人
- 郭添財
- 相對人
- 台灣首府學校財團法人台灣首府大學
- 法定代理人
- 林博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0日所為之112年度勞全字第2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前項聲請,向命假扣押之法院為之;如本案已繫屬者,向本案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4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以112年度勞全字第2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1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法 官 蘇正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