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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137號

選任遺產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07 日

聲請人
鄭萬吉
關係人
蕭能維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蔡岩錠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蕭能維律師為被繼承人蔡岩錠(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路00號之1,民國110年12月28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蔡岩錠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歸屬國庫,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第118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狀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向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訴請確認被繼承人蔡岩錠對於聲請人之債權不存在事件,該案件嗣經移轉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審理,然被繼承人蔡岩錠於民國(下同)110年12月28日死亡,且其法定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故有無應繼承之人不明,為確保聲請人權益,爰檢具相關資料,向法院聲請為被繼承人選任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民事起訴狀、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通知、關係人民事陳報狀、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復查被繼承人蔡岩錠之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權,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111年度司繼字第370號拋棄繼承卷宗核閱無誤,又未準用民法第1177條規定選定遺產管理人,而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故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聲請選定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核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再查,關於選任蕭能維律師為被繼承人蔡岩錠之遺產管理人部份,本院以112年2月15日南院武家秀112年度司繼字第137號函詢蕭能維律師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之意願,蕭能維律師於112年3月2日回覆本院願意擔任被繼承人蔡岩錠之遺產管理人且與被繼承人間無親屬或利害關係,有民事陳報狀在卷足徵。經本院審酌認蕭能維律師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及能力,且與被繼承人蔡岩錠所遺遺產間無利害關係,若由其擔任本事件之遺產管理人,定能秉持其專業倫理擔當此具公益性質之職務,並順利達成管理保存及清算遺產之任務。執此,本院認為由蕭能維律師擔任被繼承人蔡岩錠之遺產管理人,應屬妥適,爰裁定如主文。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六、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尹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137號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選任遺產管理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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