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61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4559號

選任遺產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9 日

聲請人
蔡江乾
關係人
陳冠妏地政士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陳冠妏地政士(地政士證書字號:(99)台內地登字第026272號)為被繼承人李陳水棉(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10年9月18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路00號)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李陳水棉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壹年貳月內承認繼承;其大陸地區之繼承人,應自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參年內以書面向本院為繼承之表示。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李陳水棉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次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此觀民法第1176條第6項、第1177條、第1178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被繼承人李陳水棉間尚有訴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再字第10號)審理中,惟被繼承人於民國110年9月18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親屬會議亦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為確保聲請人權利,使訴訟得以繼續進行,爰依法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提出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本院110年度司繼字第3523號、第4091號、111年度司繼字第396號及112年度司繼字第1845號拋棄繼承公告、民事再審起訴狀土地登記謄本等影本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拋棄繼承卷宗查明無誤,堪信為真實。是其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核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再遺產管理人之選任係屬法院之職權,其職務涉及公益性,除應注意遺產處置之公平性外,尚須慮及其適切性,即應兼顧被選任人對遺產、遺債之瞭解程度、處理遺產事務之能力與利害關係等綜合判斷之。本件經函詢陳冠妏地政士後,其具狀向本院陳明同意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有本院通知函、送達證書及陳冠妏地政士之陳報狀等附卷可稽。審酌陳冠妏地政士不僅具專業法律知識及能力,且有法律事務之執行經驗,又與聲請人及被繼承人間均無親屬或利害關係,由其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當能秉持專業倫理與客觀公正態度,善盡管理保存及清算遺產之責,是認由其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應屬妥適,爰裁定如主文,並限期命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4559號於民國 113 年 03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選任遺產管理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