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4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09號

限期行使權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4 日

聲請人
林瑞文
相對人
蔡宗興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1年度存字第389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通知相對人限期行使權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就其因本院一0九年度司執字第一一二五一九號強制執行程序暫予停止所受損害,向聲請人行使權利,並向本院提出為行使權利之證明。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得聲請法院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受擔保利益人於受通知後一定期間內未行使權利,或未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項第3款後段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聲請本院111年度南簡聲字第16號民事裁定,准聲請人於供擔保後,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112519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本院111年度南簡字第255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或和解、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執行。聲請人並於本院111年度存字第389號提存事件中提存新臺幣21,250元供擔保在案。茲因本件本案訴訟業經判決確定,訴訟終結,爰聲請法院通知相對人限期行使權利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11年度南簡聲字第16號民事裁定、本院111年度存字第389號提存書、本院111年度南簡字第255號民事判決、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194號民事判決等件影本為證,並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審核無訛,堪信為真實。茲因本案之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業經判決確定,訴訟終結,且經查明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行使權利,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存卷可憑。從而,聲請人聲請通知相對人限期行使權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張榕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109號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限期行使權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