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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255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林勳煜

上訴人
即原告
林瑞文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林瑞文(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蔡宗興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22日本院111年度南簡字第255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其對第一審判決不服請求廢棄改判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法 官 林勳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字第255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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