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8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甲○○
(送達代收人 己○○ 住○○市○○區○○○路00號00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丙○○、丁○○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按確認遺囑無效之訴,如遺囑內容係關於財產上權利義務關係者,則為因財產權涉訟。故立遺囑人倘於遺囑中限制或剝奪繼承人關於財產權(遺產)之繼承權,該繼承人請求確認此部分遺囑無效之訴時,因遺囑人僅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始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該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自應以其對該遺產應繼分與特留分之差額作為計算之標準(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275號裁定要旨參照)。是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7,338元【計算式:依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示被繼承人戊○○之遺產價額總計為12,858,701元×(上訴人之應繼分1/4-特留分1/8)=1,607,33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4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