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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80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蘇正賢

聲請人
阮翠十
相對人
辰安護理之家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人為外籍在台工人,所得有限,又因聲請人遭相對人違法解僱及被通報為失聯移工後,不能工作,實無力支出訴訟費用,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起訴狀、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各1份為證,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應信屬實。又經本院調閱聲請人與相對人間112年度勞補字第54號給付工資等事件民事卷宗,依聲請人所提出起訴狀記載之事實,由形式上審查,尚非顯無勝訴之望。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救字第80號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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