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70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王承潁(原名王軍雁、王世澤)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債條例第8條亦有明文。蓋債務人負債總額若過大,其因更生程序而被免責之負債額即相對提高,此對債權人造成之不利益過鉅。且負債總額超過一定之數額,益可見其債務關係繁雜,亦不適於利用此簡易程序清理債務,自有限制其負債總額之必要(消債條例第42條第1項立法理由參照);而該條項所定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應計算至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前一日止,亦為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20條之1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積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約為新臺幣(下同)5,221,027元,為清理債務,依消債條例第151條規定,於民國112年2月18日向本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前置調解,調解不成立。聲請人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亦無依消債條例或破產法之規定而受刑之宣告。為此,爰依消債條例規定聲請准依更生程序清理債務等語。
三、經查,經本院通知全體債權人陳報債權數額,債權人陳報之數額即如附表所示,堪認債務人積欠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至少有12,660,748元,顯已逾12,000,000元。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既不符合消債條例第42條第1項所定要件,且上開要件欠缺又屬無從補正,依上說明,自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
四、爰依消債條例第8條本文、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債權人清冊(幣別均為新臺幣,年份均為民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債權人 陳報債權額 備註 1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3年4月30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金額為842,299元 消債更字卷第161-168頁 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2年3月22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金額為1,876,952元 消債更字卷第127-136頁 3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3年5月6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金額為363,205元 消債更字卷第151-160頁 4 星展(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3年5月8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金額為555,580元 ①消債更字卷第181-頁 ②受讓花旗(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 5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3年4月30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金額為596,656元 消債更字卷第117-125頁 6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3年5月14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金額為5,421,278元 消債更字卷第197-209頁 7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3年4月29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金額為105,953元 消債更字卷第187-195頁 8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3年4月30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金額為790,479元 消債更字卷第137-頁 9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3年4月30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金額為783,178元 消債更字卷第139-149頁 10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3年4月30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金額為810,591元 消債更字卷第169-179頁 11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3年5月17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金額為514,577元 消債更字卷第221-223頁 合計 無擔保無優先債權: 12,660,74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