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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27號

請求排除侵害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葉淑儀

抗 告 人即

原告
林義榮
訴訟代理人
陳阿絹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方麗惠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就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0日所為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淑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627號於民國 113 年 03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排除侵害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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