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29號
- 原告
- 阿里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家源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郭財嘉等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7,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補字第829號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郭財嘉等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7,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