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557號
- 上訴人
- 月有鑫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姞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6,93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訴字第1557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6,93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