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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652號

撤銷股東會議決議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丁婉容

上訴人
即被告
好帝一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建成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劉益成間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17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65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丁婉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鄭梅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652號於民國 113 年 06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股東會議決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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