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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68號

撤銷會員大會決議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羅郁棣

上訴人
吳樹欉
上訴人
楊淳鈞
上訴人
劉金龍
上訴人
許俊華
上訴人
許貴武
上訴人
許清池
被上訴人
臺南市第127期佃西(一)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送達地址:臺南市○○區○○○街000 號00樓之0
法定代理人 廖堅志

送達地址:臺南市○○區○○○街000 號00樓之0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12年度訴字第168號確認會員大會決議不成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郁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68號於民國 113 年 0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會員大會決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