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10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莊幸美
黃崇盛
黃靖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崇煌間請求確認出資額讓與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8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訴字第2104號
黃崇盛
黃靖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崇煌間請求確認出資額讓與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8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