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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執字第21號

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田玉芬

聲請人
方柏鈞
相對人
思創影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桂琳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兩造於112年7月13日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成立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關於「相對人應於民國112年8月5日前給付聲請人未給付薪資34,122元;上開款項若未給付,自民國112年8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年利率5%之利息」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12年7月13日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成立勞資爭議調解,相對人同意於112年8月5日前給付聲請人未給付薪資34,122元。詎相對人迄今仍未依上開調解成立內容為給付,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一、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二、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三、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兩造成立如聲請意旨所述之勞資爭議調解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該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及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存款交易明細等件為證(本院卷第19-21頁),堪信為真實,且聲請人與相對人所成立調解之內容,亦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各款規定應駁回強制執行裁定聲請之情形。從而,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請求本院就該調解成立內容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田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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