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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3290號

選任遺產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2 日

聲請人
林中禾
關係人
王耀星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王耀星律師(律師證號:89台檢證字第4623號)為被繼承人陳惠順(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12年7月11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路000巷0號)之遺產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陳惠順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次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此觀民法第1176條第6項、第1177條、第1178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被繼承人為臺南市○○區○○段0地號等土地之共有人,兩造間分割共有物訴訟現於鈞院繫屬中,惟被繼承人於民國(下同)112年7月11日死亡,其繼承人均死亡,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其親屬會議亦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為確保聲請人權利,爰依法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提出被繼承人及全體繼承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本院108年度訴字第429號通知、遺產清冊等影本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戶役政資訊網路查詢-親等關聯(二親等)資料查明無誤,堪信為真實。是其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陳惠順之遺產管理人,核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再者,遺產管理人之選任係屬法院之職權,其職務涉及公益性,除應注意遺產處置之公平性外,尚須慮及其適切性,即應兼顧被選任人對遺產、遺債之瞭解程度、處理遺產事務之能力與利害關係等綜合判斷之。本院為此參酌台南律師公會參與院方指定遺產管理人案件律師名單,經徵詢結果,王耀星律師願意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有本院通知函、送達證書及王耀星律師之陳報狀等附卷可稽。審酌王耀星律師不僅具專業法律知識及能力,且有法律事務之執行經驗,又與聲請人及被繼承人間均無親屬或利害關係,由其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應能秉持其專業倫理擔當具公益性質之遺產管理人職務,達成管理、保存及清算遺產之任務,積極有效地發揮管理遺產之最大效益,是認由其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應屬妥適,爰裁定如主文。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六、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宋凰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3290號於民國 112 年 09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選任遺產管理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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