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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婚字第59號

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葉惠玲

上訴人
即原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請求離婚部分係屬非財產權之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4,500元;又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部分,係非訟聲請事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0元;是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共計5,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59號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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