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婚字第5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請求離婚部分係屬非財產權之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4,500元;又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部分,係非訟聲請事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0元;是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共計5,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