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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聲抗字第68號

陳報遺產清冊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09 日

抗告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1376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抗告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經第二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其抗告為不合法,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2條、第46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抗告人不服民國112年4月13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12年度司繼字第1376號裁定提起抗告,然未於抗告狀簽名或蓋章,抗告程式顯有欠缺,經本院於112年7月24日裁定限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31日送達抗告人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惟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依前揭規定,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日

書記官 吳揆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聲抗字第68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陳報遺產清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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