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聲抗字第68號
- 抗告人
- 甲○○
上列抗告人因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1376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抗告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經第二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其抗告為不合法,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12條、第46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抗告人不服民國112年4月13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12年度司繼字第1376號裁定提起抗告,然未於抗告狀簽名或蓋章,抗告程式顯有欠缺,經本院於112年7月24日裁定限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31日送達抗告人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惟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依前揭規定,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