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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字第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曾仁勇

上訴人
即原告
王喨儀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0弄00 號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佳里榮譽國民之家
法定代理人
白永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1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曾仁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字第9號於民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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