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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4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盧亨龍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劉秀真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提附件所示相關事項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或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件:(幣別為新臺幣,年份為民國)

⒈聲請人曾於前次向本院聲請更生程序時(案列本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382號),陳報名下財產包含善化郵局存款、臺灣土地銀行存款、國泰世華銀行存款、善化區農會存款、新光人壽保單價值準備金、106年出廠之機車一輛,應就上開財產提出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新光人壽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機車行照。

⒉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中,將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列入債權人,但未陳報債務金額,經核對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亦無該債權人,如聲請人確實有積欠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債務,應提出積欠之金額及證明,又如未積欠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債務,應提出正確之債權人清冊。

⒊應說明聲請人母親之財產及收入狀況、扶養義務人(聲請人之兄弟姊妹)之正確人數,並提出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母親財產及收入狀況之相關證明。

⒋應說明聲請人配偶之財產及收入狀況、扶養義務人(聲請人及與配偶間所生之成年子女)之正確人數、扶養配偶之必要性(例如因病無法工作等原因),並提出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配偶財產及收入狀況、扶養配偶之必要性之相關證明。

⒌應說明聲請人婆婆之財產及收入狀況、扶養義務人(婆婆之子女)之正確人數,並提出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婆婆財產及收入狀況之相關證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4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更生事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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