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328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謝姍羽(原名謝淑暖)
- 代理人
- 蘇暉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提附件所示之事項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或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⒈最新郵局、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 )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之後、保單及保單價值證明、名下有無其他財產(如現金、汽 機車、金銀飾品等),並提出財產清單、財產證明、照片、價 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⒉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 如聲請人有其他從債務,亦應一併陳報債權,並說明是否為無 擔保無優先權債權。 ⒊最新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國民年金投保資料。 ⒋應說明是否仍任職於漢來美食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分公司擔任臨 時人員及岑晏工作坊擔任美容助手?現行平均每月收入金額為 何?並提出最近三個月公司出具之薪資證明、收入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