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3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10 日
- 當事人謝姍羽(原名:謝姗羽、謝淑暖)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328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謝姍羽(原名謝姗羽、謝淑暖) 代 理 人 蘇暉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 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謝姍羽自民國○○○年○月○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並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 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前項裁定不得抗告,並應公告之;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第45條、第1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積欠如附表所示之債權人無擔保無優先權債務,共計債務金額為1,066,610元。聲請人於民國112年6月9日聲請消債條例前置調解,案列本院112年度南司消 債調字第381號,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永豐商業銀行提出180期、利率0%、每月還款5,000元之清償方案,因聲請人資力不 佳,且尚有資產管理公司之債務,收入及財產與債務差距過大,無法負擔清償方案,故調解不成立。聲請人日間任職於漢來美食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分公司擔任臨時人員,每月薪資收入約為11,000元,及夜間任職於岑晏工作坊擔任美容助手,每月薪資收入約為16,000元,共計每月薪資收入約27,000元,無領取社會補助。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生活費用為14,050元,名下財產僅郵局存款餘額363元、玉山銀行苓雅分行 存款餘額24元、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存款餘額9元、三商美邦 人壽保單價值準備金30,557元,無其他財產,亦無債務人,除個人生活必要支出外,尚需每月支付長子及長女扶養費共計9,000元,實無力清償債務。是衡以債務人之財產、勞力 及信用綜合判斷,就已屆清償期之債務,顯已陷於全盤繼續不能清償之客觀情狀,而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聲請人係一般消費者,未從事營業,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消債條例之規定,提出本件更生之聲請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一)聲請人主張其為一般消費者,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積欠 如附表所示之債權人等債務金額為1,066,610元等情,業據 其提出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財團法 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為證(南司消債調字卷第23、28-32頁;消債更字卷第57、61-64、195-200頁)。又依如附表所示之債權人陳報狀可知,聲請人 積欠之無擔保無優先債權金額應為3,009,762元。故聲請人 為一般消費者,現積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0,000元,堪可認定。聲請人於112年6月9日 聲請消債條例前置調解(本院112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381號),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永豐商業銀行提出180期、利率0%、每 月還款5,000元之清償方案,因聲請人資力不佳,且尚有資 產管理公司之債務,收入及財產與債務差距過大,無法負擔清償方案,故調解不成立,本院於112年7月24日發給聲請人調解不成立證明書等情,亦據聲請人提出112年度南司消債 調字第381號調解不成立證明書為證(消債更字卷第65頁) ,並經本院調閱該調解事件卷宗核之相符。是聲請人提起本件更生聲請前,已踐行前置調解程序而調解不成立之事實,亦可認定。 (二)聲請人主張其日間任職於漢來美食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分公司擔任臨時人員,每月薪資收入約為11,000元,及夜間任職於岑晏工作坊擔任美容助手,每月薪資收入約為16,000元,共計每月薪資收入約27,000元,無領取社會補助等情,業據其提出110至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漢來美食服務證明書、薪資表、岑晏工作坊在職證明、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薪資袋、中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保險對象加保記錄明細表、國民年金保險費繳款單為證(南司消債調字卷第35-59頁;消債更字卷第17-19、27-29、31-55、189、201-205、207-213頁),佐之卷附聲請人之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消債更字卷第85頁),與聲請人 所陳可以相符。再聲請人主張其名下財產僅郵局存款餘額363元、玉山銀行苓雅分行存款餘額24元、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存款餘額9元、三商美邦人壽保單價值準備金30,557元,無 其他財產,亦無債務人,有聲請人提出之債務人清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郵局存摺、復華銀行鳳山分行存摺、中國信託銀行南高雄分行存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五福分行存摺、玉山銀行苓雅分行存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存摺、國泰世華銀行高雄分行存摺封面、三商美邦人壽中文投保證明在卷可憑(南司消債調字卷第25、33頁;消債更字卷第59、161-187、191-193頁),參之前揭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消債更字卷第83頁),與聲請人所陳亦可以相符。基此,聲請人目前償債能力應以其每月薪資收入約27,000元及三商美邦人壽保單價值準備金30,557元為據。(三)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表明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與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之認定標準相符者,毋 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亦為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21之1條第3項所明定。參酌聲請人居住地即臺南市政府公告113年度臺南市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用每人每月為14,230 元,該生活費標準係按照政府最近1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 包括食品費、衣著鞋襪費、房租水電費、家居管理費、醫療保健費、交通通訊費、娛樂教育費及雜項支出)百分之60訂定,故消債條例之債務人每月生活費標準自堪以上開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即17,076元計之(計算式:14,230元 ×1.2=17,07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聲請人陳報其個人每月生活必要費用約14,050元(包含膳食費11,000元、交通費500元、國民年金950元、通信費600元、水電瓦斯費1,000元),未逾上開標準,尚屬合理。 (四)按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1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 ,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聲請人之長子000年0月00日出生,13歲餘;長女000年00月0日出生,11歲餘,有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可稽(南司消債調字卷第17頁、消債更字卷第15頁),應認聲請人之長子及長女有受聲請人及配偶共同扶養之必要,且其生活費標準,依前開規定,應以17,076元為限,並依法由聲請人負擔2分之1。依此,聲請人每月扶養長子之扶養費用應以8,538元【計算式:17,076元×1/2=8,538元】為上限;扶養長女之扶養費用應以8,538元【計算式:17,076元×1/2=8,538元】為上限。是聲請人主張每月支付長子及長女扶養費各4,500元,未逾上開計算之金額,核屬適當, 應堪採信。 (五)準此,聲請人目前每月薪資收入約27,000元,扣除其每月生活必要費用14,050元、長子及長女扶養費各4,500元後,餘 額約為3,950元,觀之其無擔保無優先債務金額達3,009,762元,其償債能力與債務金額差距過大,是聲請人陳稱其收入無法負擔債務,堪可採信。依此,聲請人之經濟狀況,確已達有不能清償之程度,而有更生之原因,及藉助更生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而重建其經濟生活之必要。四、綜上所述,依債務人之收入財產及必要生活支出之情形,已達有不能清償之程度;債務人係一般消費者,未曾從事營業,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0,000元,亦曾踐行前置協商程序而不成立,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又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 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債務人聲請本件更生,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彭蜀方 附表:債權人清冊(幣別均為新臺幣,年份均為民國) 編號 債權人 陳報債權額 備註 1 星展(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司 截至113年7月4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本金76,773元 ①消債更字卷第153-157頁 ②受讓花旗(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 2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3年7月1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總金額681,277元 消債更字卷第147-151頁 3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3年6月27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總金額777,233元 消債更字卷第109-117頁 4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3年6月27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總金額804,904元 消債更字卷第135-145頁 5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3年7月1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總金額327,046元 消債更字卷第119-133頁 6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3年6月27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總金額342,529元 消債更字卷第93-107頁 合計 無擔保無優先債權: 3,009,76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