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498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栁志杰即栁志輝
- 代理人
- 周于舜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請債務人補提雇主「玉富紙業有限公司」名義出具之民國
112年1月起迄10月止之資證明文件。
(二)請債務人釋明名下有無保險契約?如有,請提出保險契約
,並陳報保單價值準備金之證明;若無,亦應註明。
(三)依動產擔保交易線上登記及公示查詢資料所載,債務人以
車牌號碼000-0000車輛向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貸款
之債務,係屬有擔保債務,請債務人就此部分更正債權人
清冊。
(四)請債務人補提車牌號碼000-0000車輛之行車執照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