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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2號

聲請指定管轄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張玉萱王獻楠彭振湘

聲請人
施淑美
相對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董武全 地址: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

上列聲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補字第410號),聲請指定管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壹、聲請人主張略以:本院111年度新小字第547號損害賠償事件中,承審法官以聲請人係基於惡意而起訴,故裁罰聲請人新臺幣3萬元,聲請人因此請求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賠償損害。但為求公平審判,爰聲請將本件訴訟移轉管轄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外之法院審理等語。

貳、經查:

一、按「有管轄權之法院,因特別情形,由其審判恐難期公平者,直接上級法院應依當事人之聲請或受訴法院之請求,指定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後段定有明文。

二、按「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憲法第80條定有明文。本件承審法官雖係隸屬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但對本件審判係獨立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不受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之干涉。且聲請人又未提出承辦法官之審判有難期公平之證據以供調查,應認承辦法官審判並無難期公平之情形,自無另指定管轄法院之必要。

參、綜上所述,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不應准許,應予駁回,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玉萱

                  法 官 王獻楠

法 官 彭振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楊雅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2號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指定管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