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5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2 日
- 當事人洪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05號 原 告 洪薇 訴訟代理人 汪柏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文化天廈管理委員會、元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288,61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77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