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6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1 日
- 當事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胡木源、張美華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79號 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被 告 張美華 張馨文 張巍鐘 張耀中 永豐餘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駱秉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728,63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4,02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