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79號
- 原告
-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木源
- 被告
- 張美華
- 被告
- 張馨文
- 被告
- 張巍鐘
- 被告
- 張耀中
- 被告
- 永豐餘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駱秉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728,63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4,02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