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06號
再審聲請人 江茂志 指定送達:臺南市○區○○路○○000號 信箱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本院民國109年10月29日109年度小上字第54號確定裁定(原審判決:109年度南小字第266號)不服提起再審,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補字第906號
再審聲請人 江茂志 指定送達:臺南市○區○○路○○000號 信箱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本院民國109年10月29日109年度小上字第54號確定裁定(原審判決:109年度南小字第266號)不服提起再審,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