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3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臺南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黃偉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王乃貞等4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20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43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366,903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66,3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上訴人逾期未繳前開上訴費用,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