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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557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陳谷鴻

上訴人
月有鑫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姞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6,93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谷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557號於民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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