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68號
- 上訴人
- 吳樹欉
- 上訴人
- 楊淳鈞
- 上訴人
- 劉金龍
- 上訴人
- 許俊華
- 上訴人
- 許貴武
- 上訴人
- 許清池
- 被上訴人
- 臺南市第127期佃西(一)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 送達地址:臺南市○○區○○○街000 號00樓之0
- 法定代理人 廖堅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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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12年度訴字第168號確認會員大會決議不成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