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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104號

確認出資額讓與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王淑惠

上訴人
即被告
莊幸美

黃崇盛

黃靖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崇煌間請求確認出資額讓與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8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104號於民國 113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出資額讓與無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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