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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28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王淑惠

原告
林世郎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

蔡長勛律師

謝溦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皇壁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被告皇壁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逾期即駁回原告對被告皇壁建設有限公司之起訴。

理由

一、按法院於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認為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9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皇壁建設有限公司清償借款事件,起訴狀記載陳明興為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惟陳明興已於原告起訴前之民國111年11月23日死亡,本件自有命原告補正被告皇壁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必要。

二、另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死亡者,繼承人並非因而當然成為法定代理人,附此敘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淑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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