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1 日
- 當事人林世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28號 原 告 林世郎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 蔡長勛律師 謝溦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皇壁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被告皇壁建設有限公司法定 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逾期即駁回原告對被告皇壁建設有限公司之起訴。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認為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9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皇壁建設有限公司清償借款事件,起訴狀記載陳明興為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惟陳明興已於原告起訴前之民國111年11月23日死亡,本件自有命 原告補正被告皇壁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必要。 二、另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死亡者,繼承人並非因而當然成為法定代理人,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