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28號
- 原告
- 林世郎
- 訴訟代理人
- 林世勳律師
蔡長勛律師
謝溦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皇壁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被告皇壁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逾期即駁回原告對被告皇壁建設有限公司之起訴。
理由
一、按法院於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認為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9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皇壁建設有限公司清償借款事件,起訴狀記載陳明興為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惟陳明興已於原告起訴前之民國111年11月23日死亡,本件自有命原告補正被告皇壁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必要。
二、另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死亡者,繼承人並非因而當然成為法定代理人,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