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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65號

確認抵押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田玉芬

上訴人
即被告
陳清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室融、林柏瑾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24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665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31,20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田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65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抵押權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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