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6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清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室融、林柏瑾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24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665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31,20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訴字第665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室融、林柏瑾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24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665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31,20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