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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護字第153號

繼續安置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葉惠玲

聲請人
臺南市政府社會局
法定代理人
盧禹璁
相對人
○A
法定代理人
○B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繼續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相對人自民國112年5月25日起繼續安置三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三、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57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案相對人○A於民國000年0月0日出生,經郭綜合醫院檢驗藥毒物報告呈陽性反應,確認相對人○A之法定代理人○B於懷孕期間仍有施用毒品導致相對人○A產生新生兒戒斷症候群。考量○B曾因毒品案件入監及勒戒數次,且○B自述無力照顧相對人○A且無其他親屬可協助照顧,故聲請人業於112年5月22日08時00分起將相對人○A緊急安置在案。○B目前無具體照顧計畫,又支持系統不足,相對人○A年幼現階段返家恐有疏忽照顧之虞,相對人○A之SDM風險評估為高度風險;爰此,為維護相對人○A兒少最佳利益,狀請鈞院准予相對人○A繼續安置3個月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表2件、臺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個案訪視處理報告表1件、藥毒物報告1件附卷足資佐證,又相對人○A業經聲請人於112年5月22日起予以緊急安置,聲請人並以112年5月24日南市社家字第1120674838號函通知本院,本院編分為112年度護字第152號案並准予備查在案,且上開安置評估報告表亦載明○B同意相對人○A由聲請人安置等語,是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足認目前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難以有效保護及妥適照顧相對人,聲請人聲請繼續安置相對人3個月,核與前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附件112年度護字第153號姓名、年籍、住所對照表:

一、○A即A01:○,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市○○區○○路0段00號現由臺南市政府安置中

二、○B即A02:○,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市○○區○○路0段00號居○○市○區○○○街0號0樓000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護字第153號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繼續安置,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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