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1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6號

給付結算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王參和

上訴人
建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吉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臺南市政府間請求給付結算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3年12月1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2,929,29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008,4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