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2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25 日
- 當事人鄭曉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除字第230號 聲 請 人 鄭曉恩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所持有之如附表所示股票(下 稱系爭股票)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19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2年4月24日於本院網路公示催告程序專區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於112年4月14日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19號裁定准對持有系爭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且申報權利期間為自該公示催告裁定登載法院網站之日起6個月內,有上開裁定在卷 可憑(見本院卷第19、20頁),而本院網站係於112年4月24日登載上開公示催告裁定,亦有本院網站公告在卷為佐(見本 院卷第17、18頁),是系爭股票之申報權利期間迄至112年10月24日始告屆滿。惟聲請人於112年7月18日即向本院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有聲請狀上之本院收文章戳可證(見本院卷第13頁),是系爭股票之申報權利期間尚未屆滿,不符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所定「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之要件,且在此之前,因尚未滿申報權利期間,是否有第三人申報權利亦未可知,故聲請人逕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於法自有不合,應予駁回。至聲請人待112年10月24日申報權利期 間屆滿後之3個月內,仍得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附此敘明 。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 黃紹齊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龍騰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102-ND-0000000-0 1 1000 2 龍騰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102-ND-0000000-0 1 1000 3 龍騰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102-ND-0000000-0 1 1000 4 龍騰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102-ND-0000000-0 1 1000 5 龍騰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102-ND-0000000-0 1 1000 6 龍騰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104-ND-0000000-0 1 1000 7 龍騰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104-ND-0000000-0 1 1000 8 龍騰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104-ND-0000000-0 1 1000 9 龍騰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104-ND-0000000-0 1 1000 10 龍騰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104-ND-0000000-0 1 1000 11 龍騰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104-ND-0000000-0 1 1000 12 龍騰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104-ND-0000000-0 1 1000 13 龍騰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104-ND-0000000-0 1 1000 14 龍騰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104-ND-0000000-0 1 1000 15 龍騰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104-ND-0000000-0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