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3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金亮昇工業有限公司、曹豐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21號 聲 請 人 金亮昇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豐麟 訴訟代理人 黃瑜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2日言 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下稱系爭支票),因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12年司催字第12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4月26日刊登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完畢。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爰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127號卷宗審認無訛。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且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書記官 于子寧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32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敬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林志強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永康分行 金亮昇工業有限公司 112年4月30日 9萬1773元 AL0000000